職業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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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簡章
報名方式及文件

 

~  職業訓練班  ~

 

一、訓練對象及資格

 

 

訓練對象:年滿15歲之待業或失業民眾。

 

訓練資格: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

 

(二)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2.中高齡失業者

3.身心障礙失業者

4.原住民失業者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8.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9.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10.外籍配偶之失業者

11.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12.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4.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5.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6.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17.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8.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9.遊民(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評估具工作能力及意願之遊民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者)

20.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1.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65歲以上之失業者免費參訓)

 

二、錄訓原則:

1.承訓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或至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查詢報名者歷史參訓紀錄

2.甄選筆試項目應訂定錄訓分數須至少達60分(含)以上為錄訓門檻;口試項目應評估報名者就業意願、參訓必要性及需求性,並以書面資料二年內已有2次參訓紀錄且均無就業情形,或尚在訓後90天內就業輔導期間者,訓練單位應訪談及評估,排除無就業意願之參訓者後,依筆試、口試等項目及配分,計算甄選成績及名次並參考下列序位原則錄訓,達到促進失業者就業效益。

 

三、參訓優先順序如下:

1.持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者推介單之待業或失業者(一律入訓)。持本推介單者錄訓名額最多占該班預訓人數50%,另備取10%。

※推介單須於考試前繳交至本校,逾期視同未報名,名額將由持推介單備取者依序遞補。

※若不足預訓人數50%,則缺額始開放予其他對象,並依甄試成績順序錄訓。

2.持特定對象推介單之待業或失業者(優先錄訓)。

3.未持推介單之待業或失業者:

(1)年滿15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失業者:

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者。

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183日內離職者。

甄選合格後並審酌TIMS系統2年歷史參訓紀錄後,為錄訓第三順位。

(2)年滿1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甄選合格後並審酌TIMS系統2年歷史參訓紀錄後,為錄訓第四順位。

(3)年滿15歲以上至29歲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特定對象及一般國民之失業者,甄選合格後並審酌TIMS系統2年歷史參訓紀錄後,為錄訓第五順位。

(4)30歲以上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特定對象及一般國民之失業者,甄選合格後並審酌TIMS系統2年歷史參訓紀錄後,為錄訓第六順位。

*以上若同分者,則依報名先後順序錄訓(上開資格條件仍必須達綜合筆試成績至少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