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商榮譽卡發放暨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1030829日校務會議訂定

壹、依據:本校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計畫及生活教育競賽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藉由正向管教作法,鼓勵表現優異學生。

二、律定學生德行成績加分及銷過流程。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學務處。

 二、協辦單位:教務處、實習處、輔導處、圖書館與各群科。

肆、適用對象:

一、統由學務處生輔組發放榮譽卡之各班級導師。

二、在校擔任各項公差、勤務,經師長認定優良,核予榮譽卡獎勵之學生。

三、擔任學校招生工作,經註冊組認定,核予榮譽卡獎勵之學生。

四、各行政單位因需求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榮譽卡之人員。

伍、實施方式:

  一、學務處生輔組依前一學年度班級生活榮譽競賽成績,折算核發比例,於次一學年度核發導師榮譽卡配給數量。

  二、教務處註冊組為鼓勵學生協助本校招生工作的推動,凡本校學生介紹新生報名本校,註冊組將依規定核發榮譽卡數張,以茲獎勵。

三、各行政單位依需求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使用申請並登記列管。

陸、實施流程:

  一、榮譽卡發放(學務處)---生輔組依衛生組前一學期辦理之班級生活榮譽競賽成績,折算比例核發,以各大樓班級統計,比例前段1/3者,核發班級總人員1/2數量之榮譽卡、中段1/3者,核發班級總人員1/3數量之榮譽卡、後段1/3者,不核發榮譽卡---於次一學期開始依核發比例發給各班級導師運用---導師至生輔組領用,依榮譽卡編號依序發放登記列管---導師依學生生活表現,循學生獎懲辦法,發給榮譽卡---導師應於榮譽卡親自寫上學生班級、學號、姓名並手寫簽名(不可蓋章、發放空白卡或交由學生書寫等)後,再行發給學生使用。

二、招生工作榮譽卡發放(教務處)---學生每介紹一位建教班新生報名本校將核發榮譽卡三張(若該新生為弟妹或本校國中技藝班學生則減為二張),非建教班新生得核發榮譽卡一張---招生工作榮譽卡上加蓋群科圓章(限該群科使用),由老師親自領取再發放予有功學生,老師領取招生榮譽卡時須在領取清冊上填寫領取日期、領取人姓名、領取張數與榮譽卡流水號,以便日後管制榮譽卡流向---老師發放招生工作榮譽卡予學生時須親自寫上學生班級、學號、姓名並手寫簽名(不可蓋章、發放空白卡或交由學生書寫等)後,再行發給學生使用。

三、各行政單位領用---辦理各項校內、外活動,依活動獎勵所需榮譽卡數量,完成活動簽呈並提出需求數量加會學務處生輔組---依核示公文至生輔組登記領取---行政單位依計畫發給學生榮譽卡---由發放單位行政人員親自寫上學生班級、學號、姓名並手寫簽名(不可蓋章、發放空白卡或交由學生書寫等)後,再行發給學生使用。

柒、注意事項:

 一、各行政單位及導師確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學生獎勵及榮譽卡發放作業,切勿流於形式或濫發情形。

二、發放榮譽卡人員(行政人員、導師)務必親自寫上學生班級、學號、姓名並手寫簽名(不可蓋章、發放空白卡或交由學生書寫等)

三、學生使用榮譽卡銷過審認層級為各群科教官副主任以上人員,經審查未依程序或未由教職同仁親簽者,該榮譽卡視同作廢,不再行補發。

四、榮譽卡一經塗改,須由發放人於塗改處蓋章確認,否則視同作廢。

五、經發放之榮譽卡(含招生榮譽卡),學生均須於畢業前限本人使用完畢不可轉讓他人,經查獲違規使用學生,將依校規實施懲處回收榮譽卡,若起因發放人管制不當,致學生違規使用而產生不良後果,亦需檢討相關責任

玖、預期效益:

  一、正向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

二、教育學生知錯、改過觀念,減少違規機會。

三、藉由師長嚴密管理作為,降低學生違規濫用機會。

拾、本辦法陳 校長核示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將另案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