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辦理

、目的:為謀求教育會會務之發展,並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巿各區教育會。

四、項目:

1.吸收新會員。

2.徵收會員會費。

3.工作計畫之執行。

4.按期召開各項會議。

5.舉辦各種活動

6.子女獎學金之辦理。

五、方式:

1.由各區教育會填報會務評鑑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寄回本會

2.本會將與通過初評之區教育會協調複評時間,請依據自評表準備文卷及佐證書面資料備審

3.本會將指派理監事或會務人員實地複評,並召開評審會議總結。

六、日期:

1.自評表初審:1064月14日前

2.文卷複審  10655日 前

3.成績公佈  106519日前

七、獎 勵:自評及複評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序頒發獎金:

1.總分在90分以上者為優等,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8,000元。

2.總分在80分至89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盃乙座、獎金6,000元。

3.總分在70分至79分者為乙等,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4,000元。

4.總分在60分至69分者為丙等,不予補助。

5.未受評或總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丁等,不予補助。

八、其他:

1.評量以上一年度「10411日起至1041231日止」之工作績效為準

2.未如期寄送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者,不得參加複評

3.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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