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謀求教育會會務之發展,並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巿各區教育會。 四、項目: 1.吸收新會員。 2.徵收會員會費。 3.工作計畫之執行。 4.按期召開各項會議。 5.舉辦各種活動。 6.子女獎學金之辦理。 五、方式: 1.由各區教育會填報會務評鑑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寄回本會。 2.本會將與通過初評之區教育會協調複評時間,請依據自評表準備文卷及佐證書面資料備審。 3.本會將指派理監事或會務人員實地複評,並召開評審會議總結。 六、日期: 1.自評表初審:106年4月14日前 2.文卷複審 :106年5月5日 前 3.成績公佈 :106年5月19日前 七、獎 勵:自評及複評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序頒發獎金: 1.總分在90分以上者為優等,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8,000元。 2.總分在80分至89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盃乙座、獎金6,000元。 3.總分在70分至79分者為乙等,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4,000元。 4.總分在60分至69分者為丙等,不予補助。 5.未受評或總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丁等,不予補助。 八、其他: 1.評量以上一年度「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工作績效為準。 2.未如期寄送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者,不得參加複評。 3.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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