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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摘要)有關升級.留級.補考規定A22.gif (8580 個位元組)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二十五條 科目學年成績符合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均及格者

                         二不及格科目成績均在四十分以上,且未超過每週所

             修習科目教學總時(節)數二分之一,而其學年總

            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不及格科目未超過二科,且其各科成績均在三十分

                                 以上,而其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第二十六條  不及格科目超過每週修習科目教學總時(節)數二分之

                           一而其學年總平均成績不及格者,應予留級重讀      

第二十七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未符合第二十五條之情形,不能升級,

                         但未達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留級情形或一科在三十分以下                           者准予補考二次

                          如規定一個學期教學完畢之科目,其不及格科目之成績

                        ,准予補考二次,由學校定期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年成績依規定須補考或再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六

                        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一律以六十分

                         計算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三十九條 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份,

                        准予補考一次

                        學生體育學年成績不及格,但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

                        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第六章  實習成績之考查

第五十條  實習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學期成績平均   

                        為其學年成績,以各學年成績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

      學期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六十分及格論

第五十一條 實習科目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不及

      格者,應予留級重讀

 

第七章  軍訓成績之考查

第五十八條 軍訓課程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在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

      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

      學生軍訓成績雖不及格,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且第

      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准予六十分及格論

 

第八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六十一條 考查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實習及軍訓成績而

      決定升留級時,除智育部分依照第三章規定辦理,軍訓

      成績依第七章規定辦理

      體育成績及格者,准予升級,不及格者應予留級,其德

      育群育之學年成績均及格者,准予升級,如有不及格

      者,由訓導處會同導師或有關教師研擬處理意見,提訓

      育委員會審議處理,由校長核定,其經核定予升級者,

      其成績以及格論,其經核定不准升級者,應予輔導轉學

      或勒令退學

第六十二條 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實習及軍訓等六項之各

      學年成績均合於升級規定者,准予畢業,其不符合規定

      者,應予留級重讀,不願留級重讀者,得發給修業證明

      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升級.留級.補考規定)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二十條  每一科目學年成績之計算,以其第一二學期成績平均

      之,但有不及格或改選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

        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予六十分及格論

      二選修科目經核准於第二學期改選同類或性質相近之

        科目,得以第一學期與第二學期合併計算其學年

        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年成績

        准予六十分及格論改選不同類或性質不相近之科

        目,其第一學期原選修科目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

        期所改選科目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

        成績核計,第一學期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列入不

        及格科目考查

第二十一條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科每

      週教學時數後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總教學時數除之

第二十二條 學年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其第一二兩學期平均成績平

      均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之升留級,智育部分之成績以其各科目之學年成績

      為準,一年級基礎科學成績,基礎理化佔二分之一,基

      礎生物.基礎地球科學各佔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符合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科目均及格者

      二有一科不及格,成績達四十分,但其學年總成績及

        格者

第二十五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留級重讀:

      一有四科不及格者:

      二有三科不及格,並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一年級:不及格科目含國文外國文(英文)數                                    學基礎科學四科之一任何二科者

      (二)二年級:不及格科目含國文外國文(英文)

         學及每週授課三小時以上選科任何二科者  

      (三)三年級:不及格科目含國文外國文(英文)

         學(分理科數學商科數學普通數學)及選修

         任何二科者

第二十六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未符合二十四條之情形,不能升級,但

      未達二十五條所列之留級情形者准予補考 

第二十八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補考之科目,其補考結果符合第二十

      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准予升級

第二十九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補考之科目,其補考結果符合第二十

      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升級者,其不及格之科目准予再

      補考一次

第三十條  依前條規定准予再補考之科目,其補考結果未符合第二

      十四條各款規定情形者准予升級,不符合應予留級重讀

       

第三十一條 三學年內留級重讀以兩次為限,逾兩次或不願留級重讀

      時,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對於某一科目缺課之時數,達該科目

      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科目之期末考

      試各學期缺課之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一,

      不得參加各科目之期末考試;其期末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算,學生因公假缺課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三十三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公.因病或因重大事

      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

      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考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四條 補考或再補考之科目,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第二十五條 補考或再補考成績中,擇其最優之一次成績,作為該科

      目之成績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每一科目以其各學年成績平均之

      ,總平均以三學年平均成績平均之 

 

試辦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以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入學之日校正規班學生適用對象

第二章  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一條  高級中學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

     期,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二條  學科成績考查應兼顧認知技能和情境等教學目標,考查

     方式包含下列兩種:

     一日常考查

     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二至四次

第三條  學生各科成績之核計,以學期為單位,採計百分計分法,

     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六十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學期成績及格即可

第四條  學科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之科目(含重補修科目),依下

     列辦理:

      1.學期成績不及格可參加補考,補考至多兩次,補考及格

                        則成績以六十分登錄 

                     2.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補修學分教學,成績及格則

                  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修成績登錄之,選修科目不

                        及格者,得不重修該科目

                     3.補修教學評量不及格者,依前兩項規定辦理,其學期成

            績以補修評量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第五條  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

     轉學,同年級重讀以一次為限:

                   1.各年級學生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生修習該學年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者

         2.不及格科目過多補修有困難者

第六條  成績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考試,由學校每學年定期辦理

     ,考試及格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考試分數登錄

第七條  學期總平均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數之總和

     ,再以總分數除之

第八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定期考

     查及補考:

                     1.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各

      科目定期考查及補考,定期考查成績以零分計算

                     2.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總學分

         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科目定期考查及補考,定

            期考查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

     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報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

     補考;但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定期考查補考之科目,其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

     計算六十分以上,除因公因重病因直系親屬喪亡,

     或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一條 體育成績在考查學生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和體

     育常識

第十二條 體育成績之學分計算考查方式補考不及格之處理方

     式等均比照智育成績之考查,唯體育學期成績和畢業成績

     應單獨計列

第十三條 對於身心殘障而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學校應依規定編組

     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運動技能成績

     之考查標準,由學校另訂之

 

第五章    軍訓護理成績之考查

第十四條 軍訓護理成績之學分計算考查方式補考不及格之處

     理方式等均比照智育成績之考查,唯軍訓護理學期成績和

     畢業成績應單獨計列

 

第六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成績考查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並

     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1.修業期限日間部逾六年(含重讀延修不含修學)仍

      未修足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

      2.經訓育委員會評定並經校長核定應予退學者

      3.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十六條 學生具有下列畢業標準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年限符合規定者

      2.德行成績達到標準者

      3.修足所規定之必修科目且成績及格率達80%者

      4.畢業總學分數達一六0學分者

     不符前項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校為適應實際需要,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得

     自行訂定補充辦法,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綜合高中試辦學校行政處理暫行要點(摘要)

總則

 四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

   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五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修業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學生增加一年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縮短一年為限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以三年為限

 六(一)總修習學分數

      1.總修習學分數至少為一六0學分

      2.軍護課程學分另計,活動科目不計學分,均為必修

選課

 一學年每期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含重補修)以二十二至三十四學

      分為原則

成績考查 

 一成績考查分德育智育體育群育及軍訓五項;德育與群育

   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查辦法,其餘三項成績均採學年學

   分制悉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

   分

 三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選修科目不及格時,得修習其他

   科目替代

 四學生學期成績及重(補)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可參加補考,其

   補考條件及次數,由學校自行決定

 五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

     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三)補考不及格,可申請重修該科目

 六重(補)修科目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重(補)修科目不及格時,得繼續申請重修

  (二)重(補)修學分期間,德育群育一併列入該學期之成績

     考核,寒暑假重(補)修而跨越兩學期情形者,則一併入

     後一學期考核

  (三)重(補)修科目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依實得分數登錄

     ,但不列入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

 七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降級編班或輔導

   轉學:

  (一)各年級學生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含重補修科目學分

     )達該生修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不及格科目過多,重(補)修有困難者

 八智育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

   學分數後之總和,再以學期總學分數除之

 九學生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仍未修足應修之

   科目與學分者,應予退學

肆、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一、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足之

   科目與學分,達到下列各款提前畢業標準者,得准予提前畢業

      1.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同一年級居全年級成績百分之五以內者。

      2.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3.有發展潛能者。

   二、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測

   驗,經鑑定合格,得免修該學科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予學分

   ,其學科成績以鑑定測驗之分數登錄之。

   三、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或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

   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

   勝者,得由學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

   四、學校對於成績優異或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依現行

   有關規定甄選、輔導推薦大學院校或專科學校選修課程或依規

   定推薦參加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其甄選標準及方式由學校自訂

   之

   五、學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提前畢業、學科免修及提前赴大學院

   校、專科學校修讀學分之審查甄選、鑑定等有關事宜。

伍、轉學

   一、各試辦學校原核定新生名額如遇有缺額時,得招收就讀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或同等學力轉學生,但以

   補足缺額為限

   二、綜合高中學生與高級中等學校之轉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綜合高中學生修畢一年級上學期課程,或修畢一年級下學期

    課程且修學分二分之一以上及格,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

    高級中學或高職業學校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轉學考

    試。

      2.綜合生修畢二年級上學期,且其總修習學分數在八十學分以

            上,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下學期轉

      學考試

      3.綜合高中學生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者,且其總修習學分數

        在一0八學分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

            三年級上學期轉學考試。

 三、綜合高中轉學生(含轉入、轉出)及重考入學新生之學籍有關

   事項與科目學分抵免事宜,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點及┌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點┘之

   規定辦理。

   四、轉學生在轉入綜合高中後,應至少修習一學年始得畢業,其應

   補修科目得在不延長學生修業年限原則下,採個案方式認定。

   五、轉學生經核算抵免修習學分後,應補修科目學分達三十學分

   (時)以上時,得由轉入就讀學校視實際情形予以降級編班。

陸、畢業

   一、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應由

   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合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

   書。

   二、學生修滿同一職業學程系列課程達四十學分(須含核心課程二

   十六學分)以上者,得於畢業證書上註記其主修學程。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四十一條 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

      三項成績合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佔百分之

      六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三十,體育常識佔

      百分之十。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

      學期成績為其學年成績。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運

      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分,准予補考一次。學生體育成績

      雖不及格,但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

      年成績准予六十分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