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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1010201日 學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10523日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1219日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0417日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0115日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06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012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06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082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021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06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09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09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062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0930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011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061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定「中山工商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行為後之態度。

五、學生獎勵與懲處規定如下: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十三)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十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良者。

()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舉發弊害,經查屬實者。

()拾(金)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學生學期內無缺曠全勤者。

()具有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防範重大事件,卓有績效者。

()舉發重大弊害,經查屬實者。

()建教生於校外實習工作全勤者。

九、學生參加各項競賽獎勵標準(競賽結束一個月內,附相關證明簽請獎勵)

()獎勵項目及標準:

 

獎勵\名次\級別

國際

全國

全國

中等學校

縣市

校內

大功3

1.2.3.

 

 

 

 

大功2次小功2

4.5.6.

 

 

 

 

大功2次小功1

7.8.9.

 

 

 

 

大功2

 

1

 

 

 

大功1次小功2

 

2

1

 

 

大功1次小功1

 

3

2

 

 

大功1

 

4

3

1

 

小功2次嘉獎2

 

5

4

2

 

小功2次嘉獎1

 

6

5

3

 

小功2

 

 

6

4.5.6.

1

小功1次嘉獎2

 

 

 

 

2

小功1次嘉獎1

 

 

 

 

3

小功1

 

 

 

 

4

嘉獎2

 

 

 

 

5

嘉獎1

 

 

 

 

6

1. 13名為特優,46名為優等,79名為甲等或佳作。

2. 非公家單位(民間團體或法人團體)辦理之競賽,可酌情降低12級之獎勵。

3. 參賽單位未達8組,可酌情降減1級獎勵。

4. 未經學校推薦而自行參賽且獲獎之比賽,經查能提振校譽者,可簽請獎勵。

5. 其它未規範之獎勵,須簽陳請示。

()審核作業:

1.由當事人或承辦單位檢附證明,會簽生輔組。

2.同一項目競賽擇優獎勵,不得重覆。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輕微者。

()與同學言語或肢體衝突,影響團體秩序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不聽者。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繳交行政資料,致影響工作事務推展,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各項團體集會或活動,不遵守規範及秩序,致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活動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校園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未遵守學生請假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無故逾時請假,超過三日(不含例假日)以上,七日以內者。

(十二)未遵守住宿生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三)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五)無故不服從自治會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六)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七)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八)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十九)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各項團體集會或活動,不遵守規範及秩序各項團體集會或活動,不遵守規範及秩序,致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活動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用詐欺或脅迫手段使同學作成錯誤意思表示,使其權利受損,情節非重大者。

()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非重大者。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慶生活動、丟水球、教學區打球等言行,已影響他人權益或校園安全公共秩序,情節尚非重大者。

()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尚非重大者。

()侵害他人隠私者,情節非重大者。

()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輕微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自治會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學生未依學校規定,申請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油電機械車輛停放校園指定區域或將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油電機械車輛違規停放校外,致影響校園週邊民眾交通通行或違法停放路邊者。

(十三)吸菸(含電子煙)、飲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情節非重大者。

(十四)未遵守學生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五)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情節輕微者。

 十六)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或於非下課期間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因而干擾老師上課或影響其他同學權益經制止而不聽,情節嚴重者。

(十七)未遵守住宿生管理規定,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八)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十九)校內用電導致公共危險或影響正常教學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二十)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不聽,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非重大者。

(二十二)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非重大者。

(二十四)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二十五)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到校者,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六)建教生校外實習期間,違反本規定第11條記小過項目者,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七)在校內有攜帶香菸(含電子煙)、酒、檳榔、打火機、保險套者。

(二十八)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毆打他人致傷,情節嚴重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使用言語或文字、圖片、動作或影音等,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侮辱、恐嚇、誹謗他人、致他人權益減損,情節嚴重者。

()考試舞弊或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在校外有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行為,情節嚴重者。

()吸菸(含電子煙)、飲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另於校內抽菸(含電子煙)情節嚴重或累犯者將依菸害防治法函送衛生局逕行舉發。另未依害防制法接受戒菸教育者,將依法函送衛生局裁處。

()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情節嚴重者。

()財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一)未遵守住宿生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二)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三)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四)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嚴重者。

(十五)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六)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八)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嬉戲等言行(如玩水潑濕教室、走廊地面,使用刮鬍泡等清潔液、蛋糕奶油、麵粉造成環境污穢者),已影響他人權益、環境衛生或校園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十九)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二十)建教生校外實習期間,違反本規定第12條記大過項目者,依本規定辦理。

(二十一)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移交學生獎懲委員會其行為應為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但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十四、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大功及大過以上獎懲及特殊管教作為,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公布(懲處不公布)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單位等事項後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十五、學生、法定代理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六、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十八、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九、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