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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乘坐校專車及辦理證件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學生乘坐校車應遵守管理規則按期申購乘車證,上下車必須佩帶以茲識別,隨時接受檢驗,在車內應遵守乘車秩序與維護所有公物,並負損壞賠償之責及接受校方責作之職務,擔任校車幹部管理乘車秩序。

第二章 申購車證

第二條 購買乘車證以三個月為一季,有特殊原因,得向學務處申請辦理月繳方式之車證購買;月繳期間改變到校方式時,應提早一至三天辦理異動,否則車資計算至更換證件日為止。

第三條 乘車學生按期在指定時間內向學務處辦理申購,依住宿地址辦證審查通過後,交一寸半身相片乙張、辦證時舊生須交回上期舊車證。

第三章 使用車證及識別證

第四條 識別證及乘車證除本人使用外不得借予他人,受檢時需主動出示證件,未出示證件及無證者不得乘車,不可有冒名頂替或證件逾期、變造、偽造使用等,一經查獲依校規處份。

第五條 識別證及乘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得申請補發,否則視同無證乘車。

第四章 違規乘車及證件管理處份辦法

第六條 違犯本章各條之規定者請三日內向學務處辦理繳款,若無任何理由而仍未辦理者,則依各條後半段規定加重議處。

第七條 申辦車證不實,有遠程近辦之情形者除追繳越站當月價差額乙倍罰款外應記『小過三次』。

第八條 持用逾期或不購票乘車者除追繳當月票價一個月罰款外,應記『小過三次』。

第九條 有偽造、變造車票情形者除追繳當月票價一個月罰款外,應記『大過乙次』。

第十條 冒名乘車情形者除追繳當月票價一個月罰款外,應記『小過三次』。

第十一條 未帶車票乘車者每次查獲則記警告乙次外,若屬無票乘車者,依第七條辦理。

第十二條 破壞校車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按故意或過失之情節輕重,依校方規定議處。

第十三條 乘坐校車應按乘車時刻表提前10分鐘到站,排隊看書並聽從路隊長或站長之指揮與管理。

第十四條 乘坐校車不得借故於非核定之地點與時間上、下車。

第十五條 凡持有證件車號與所搭乘車輛不同時,應速辦理修正。

第十六條 未依辦證所標明之站名乘車者,除按越站乘車處份外,並追究是否符合遠程近辦懲處條款,加重處份。

第十七條 乘坐校車,經查無證者,依第五條規定在催繳辦證通知後,無任何理由而仍未辦證者,則視同惡意違反程車規定,以搭乘霸王車論處,除罰款一個月之車資外應記『小過三次』

第十條 乘車地點之整潔維護與乘車秩序未能保持及遵守者,以破壞校譽應記小過三次至大過一次之處份。

第五章 附則

第廿條 校專車視同校區乘坐校車均須遵守學校所有規定,凡在校車內違反規定情況時仍依相關辦法處份之,並視情節輕重加重處份。

第廿一條 本管理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於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