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工商學生在校生活作息時間規定 109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11年 9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1年3月7日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辦理。 二、國教署111年3月29日「學校修訂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我檢核表」辦理。 貳、目的: 一、健全學生身心發展,強調主動管理,提升學習品質。 二、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訂定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參、實施作法: 一、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餘均列屬非學習節數。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第1節 (08:20)前之活動規劃如下:
二、每週一至週五上、放學時間: (一)上學:08:20前進校,週二為07:50前。 (二)放學:15:50。 (三)如遇特殊狀況,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依學校公布為主。
每日在校作息時間如下:
五、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學校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六、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規劃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七、本規定未規定者,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辦理,學校得另行修訂決議施行。 八、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