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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商學生請假規定 中華民國85年09月0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9月07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7月2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凡有特別事故未能出席上課或參加一切課外活動者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無故曠課論。 貳、請假類別區分:事假、病假、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等九種。 一、事假: (一)須於前一日或當天上課前由家長以電話知會導師請假,經核可後方為有效。 (二)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長來電請假否則即以曠課論。 二、病假: (一)請假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請假書或醫師診斷書。 (二)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得由導師或健康中心證明。 (三)在家因病不能來校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電請假。 (四)連續請假三日(含)以上時必須繳交相關醫院證明,如未繳證明文件以曠課處理。 三、公假: (一)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課外活動者。 (三)公假需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或縣政府及鄉、鎮、區、市公所級以上單位,出具公函方始有效。 (四)申請公假未經核准而擅自未到校者,以曠課論處。 四、產前假:須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天,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五、娩假:須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自分娩日起給予三十天產假。 六、流產假:須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生產住院證明書,自流產日起起給予七天流產假。 七、育嬰假: (一)須撫育三歲以下法定子女始可申請。 (二)須檢具親生嬰兒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 (三)一學期可申請5天,得分次申請。 八、生理假:女生每次生理期間,得請生理假。 九、喪假:須檢附證明,直系血親之尊親及養父母之喪假,最多七天,可分次辦理,逾期以事假計算,旁系血親之喪葬以事假辦理。(親兄、弟、姊、妹比照直系血親。) 參、偶發事故及病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得事後請假,但當天須由家長與導師連絡。自返校後第一天起算,三天內須完成請假手續(家長得請導師代為請假),凡逾時請假者,三天內記警告乙次,第四天起一概不予准假。 肆、請假須填寫請假卡,加蓋家長印章後,由導師簽章確認,送交生輔組學生請假箱內,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者由導師核准,兩天由科教官核准,三天由生輔組核准,四天以上由學務主任核准,請假經核准後,假卡送生輔組登記備查,假卡隨點名板退還,三日內未收到,請向生輔組查詢。 伍、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記小功乙次。 陸、輔導課不到者,應依規定向教務處完成請假。 柒、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於成績單缺曠欄位中真實呈現缺席次數。 捌、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記過乙次。 玖、請假卡塗改或未蓋登記章者無效。 拾、請假時間如在考試期間內,不論任何請假類別,一律須呈教務處(組)核准補考後,再按平時請假手續辦理。 拾壹、升學考試需呈報教務處核准,技檢考試需呈報實習處核准,上列考試須檢附准考證,得以公假處理,否則以事假論。 拾貳、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拾參、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拾肆、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學生獎懲規定予以輔導及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