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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山工商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09月01日 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7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2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8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貳、目的: 一、提供家長、師生共同參與學生獎懲辦法與校規之修定與增訂之機會。 二、讓學生獎懲辦法與校規符合時宜,提升學生生活教育,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三、培養學生自治自律之要求,以求公平獎懲為原則。 參、組織成員: 一、本會設獎懲委員19人。 二、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兼召集人)。 三、行政人員:主任教官、生輔組長(執行秘書)、輔導處代表、教務處代表、實習處代表為當然委員。 四、教師代表(含導師):由校長聘請老師7人為委員,任期1年。 五、家長代表:由校長聘請家長會委員1人為委員,任期1年。 六、學生代表:由學生會遴派參加學生1人。 肆、權責範圍: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針對本校「群科學生德行表現輔導小組」評議事項實施審查複議。 八、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伍、作業要點: 一、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三、評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四、本會評議結果呈送校長核定後,發布執行。 五、校長對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六、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陸、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