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出境作業方式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 |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
第4條
第1項
第1款 |
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造冊(格式如附件1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所造送之名冊及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格式如附件2)
,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學校及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最長不得逾2年。
註: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按學士、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且核准出境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1.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2.其他有關證件。
3.出國學生名冊。
4.護照正本。(驗畢歸還) |
1.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2.役男護照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2 |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
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
)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 |
第4條
第1項
第2款 |
由役男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役男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格式如附件4),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1.依其出國留學期限及護照效期辦理。
2.其就學年齡不得逾30歲。
註:核准出境後,護照效期內可多次使用入出境,不必重複申請;俟換領新護照後
,檢附相關證明於返國後重新申請出境。 |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2.相關單位證明文件(教育部推薦公文或相關證明、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
證明)。 |
1.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2.役男護照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3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
、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 |
第4條
第1項
第3款 |
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造冊(格式如附件5或附件6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所造送之名冊及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格式如附件2)
,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學校及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1.最長不得逾1年。
2.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3.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學士、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 |
1.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2.其他有關證件。
3.出國學生名冊。
4.護照正本。(驗畢歸還) |
1.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
2.役男護照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4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
第4條
第1項
第4款 |
由役男檢附代表國家出國之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所附相關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格式如附件7)
,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最長不得逾6個月。 |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2.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代表國家出國需附中央主管機關公文或證明)
3.其他有關證件。 |
1.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
2.役男護照應由鄉(
鎮、市
、區)公所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5 |
役男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其申請出境就學。 |
第4條
第1項
第5款 |
由役男檢附國外學校入學許可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
由移民署依所附國外學校入學許可相關證明,逕行審核
,符合規定者
,護照蓋出境核准章。 |
其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限制: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班27歲前或博士班30歲前。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註:入學許可應註明學校「
開學日期」。 |
1.入學許可(附中譯本)。
2.入學相關證明。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
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6 |
役男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
,其申請出境就學。 |
第4條
第1項
第6款 |
由役男檢附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相關證明
,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
由移民署依所附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相關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護照蓋出境核准章。 |
1.其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限制:大學學士24歲前、碩士班27歲前、博士班30歲前。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註:入學許可(錄取通知)應註明學校「
開學日期」。
|
1.入學許可(錄取通知)。
2.入學相關證明。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
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就讀者
,始得學歷採認。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7 |
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觀光出境)
。 |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
1.得就近向全國任一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二十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者,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3.年滿二十歲之年1月1日起至應屆畢業當年6月30日止,尚在國內就學之緩徵役男,另得向移民署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 |
1.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異地申辦」1式4聯,格式如附件7),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2.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出境
。 |
最長不得逾4個月。
註:由移民署
(http://www.
immigration.
gov.tw)
網站申辦經電腦查核許可,列印之「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
」文件,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妥身分證
、印章。)
2.其他有關證件(
如委託書
、監護人印章等)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13) |
1.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
2.役男護照應由鄉(
鎮、市
、區)公所或移民署蓋出境核准章
,或網路申辦取得列印之「
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8 |
未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
觀光出境
)。 |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
役男得就近向全國任一鄉(
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
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
,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異地申辦」1式4聯
,格式如附件7),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備查。 |
最長不得逾4個月。 |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身分證、印章。)
2.其他有關證件(
如委託書
、監護人印章)。 |
1.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
2.役男護照應由鄉(
鎮、市
、區)公所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9 |
未在學役男申請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 |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
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
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所附相關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最長不得逾4個月。
註:若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得併同辦理,並應函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2.經轄區漁會證明之船東保證書。(格式如附件9) |
役男護照應由鄉(鎮
、市、
區)公所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0 |
未在學役男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
、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
,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
。 |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
由主辦訓練單位(
或由役男
家屬)以公文檢附名冊(格式如附件6)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
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主辦訓練單位所造送之名冊,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訓練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
最長不得逾4個月。
註:若無法如期返國需延期者,得併同辦理,並應函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1.上船實習學員名冊。
2.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身分證、印章。) |
役男護照應由鄉(鎮
、市、
區)公所蓋出境核准章。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1 |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申請再出境
。 |
第5條
第1項 |
由役男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返國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屆役齡後曾以經核准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入出境,且仍在同一所學校就讀及無逾核准在國內停留期限情形者
,可上移民署網站申請。) |
由移民署依役男檢附經驗證修習具高中以上大學以下、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在學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護照蓋出境核准章。(網路申請出國核准者,申請人可自行列印核准文件,憑以出國。) |
1.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2.符合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再出境及延期出境一併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註:由移民署
(http://www.
immigration.
gov.tw)
網站申辦經電腦查核許可,列印之「役男出國核准」文件,效期為3個月
或至開學日止
,但最長不得逾6個月。 |
1.經驗證之在學證明(附中譯本)。
2.在學相關證明。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4.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
,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
,準用之。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2 |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申請再出境。 |
第5條
第4項
準用
第5條
第1項 |
由役男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返國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 |
由移民署依役男檢附經驗證修習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在學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護照蓋出境核准章。 |
1.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2.符合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再出境及延期出境一併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1.經驗證之在學證明。
2.在學相關證明。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4.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
1.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就讀者,始得學歷採認。
2.符合就學條件者,不限定身分,一般未服役役男均可就讀。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3 |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子,於役齡前或19歲徵
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
,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申請再出境。 |
第5條
第4項
準用
第5條
第1項 |
由役男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於返國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
由移民署依役男檢附經驗證修習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在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護照蓋出境核准章。 |
1.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2.符合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再出境及延期出境一併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1.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證明及經驗證之父或母任職證明、在學證明。
2.在學相關證明。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4.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
本項臺商條款規定,須為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且具就學條件者,始符規定。其就讀學校,以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
無關大陸學歷是否採認。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4 |
受限制出境役男或依規定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申請之役男
,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 |
第9條
第2項
第10條
第2項 |
由役男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陳情)
,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公所轉送之役男出境「陳情書」及所附相關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公所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公所接獲核准函後,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並於役男護照內加蓋出境核准章。 |
以30日為限。 |
1.經驗證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
2.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3.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5 |
僑民、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 |
第16條
第2項 |
1.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2.歸化我國國籍者
、大陸地區、香港
、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
移民署依規定逕行審核,經核准出境者,於役男護照內加蓋出國核准章。(另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於19歲至36歲間曾返國申請僑民役男出國核准,有資料可查核之尚未服兵役僑民役男,得向移民署網站(
http://www.
immigration.
gov.tw)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核准;效期為自核准之日起4個月。) |
原則上無出國核准期限,惟出境之申請應依移民署許可方式辦理。
註:僑民役男在臺居住屆滿一年者,或歸化我國國籍者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初設戶籍屆滿一年者,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
1.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護照正本、身分證、印章(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
2.初次設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護照正本、印章(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一年者)。 |
歸國僑民役男之限制出境,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第14條規定辦理。 |
二、申請延期返國作業方式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 |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者。 |
第8條
第1項 |
由役男家屬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所轉送之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8)及所附之相關證明逕行審核,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公所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1.每次不得逾2個月。
2.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
1.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
。
2.經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驗畢歸還) |
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2 |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駐香港或澳門人員之子
,準用之
。) |
第8條
第2項 |
由役男家屬或父或母之派駐單位檢附役男經驗證之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所轉送之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8)及所附之相關證明逕行審核,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公所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每次不得逾3年。
註:其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依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 |
1.經驗證之在學證明。
2.相關證明文件。
3.父或母之駐外證明。
4.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驗畢歸還) |
1.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2.屬役男身分申請短期出境
,其出境依辦法第4條第1項7款辦理。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3 |
未在學役男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
第8條
第3項 |
由役男或役男家屬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所轉送之役男延期返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8)及所附之相關證明逕行審核,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公所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24歲之年之12月31日。 |
1.經轄區漁會證明之船東保證書。(格式如附件9)
2.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驗畢歸還) |
1.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2.出航期間如逾4個月,申請出境時得併同辦理延期。 |
三、申請延期出境作業方式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1 |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役男
,返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它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須延期出境者。 |
第5條
第2項
第1款 |
由役男或役男家屬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 |
移民署依所檢附之役男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延期出境。 |
1.最長不得逾3個月。
2.延期出境與再出境併同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1.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
2.相關證明文件。
3.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
赴香港
、澳門或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
、第4項規定者,準用之。 |
項次 |
申請原因 |
適用條款 |
申請方式 |
核 准 程 序 |
核 准 期 限 |
檢附證件 |
備 考 |
2
|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役男
,返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
,須延期出境者。 |
第5條
第2項
第2款 |
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
移民署依役男所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延期出境。 |
1.最長不得逾3個月。
2.延期出境與再出境併同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註:若國外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於返國後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時,得一併申請延期出境;申請延期出境,在國內停留期間
,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
1.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
並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
2.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3.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
赴香港
、澳門或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合於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
、第4項規定者,準用之。 |
四、一般規定
(一)役男申請出境,應由當事人或其直系血親、配偶或成年之兄弟姊妹提出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填委託書;受委託人應年滿20歲,委託人未滿20歲,應經其監護人簽章。役男未滿20歲申請出境,其申請書須經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簽章。
(二)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期間之末日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應限制出境之對象: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3.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
,應履行兵役義務者。4.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四)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五)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役男出國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出國。
(六)役男申請出境,除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函釋規定外,依作業手冊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