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建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上,除已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但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者,得免申辦。 前項判定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免役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三、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資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 前項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未檢送申請資料者,其後續兵役問題由學生自負責任。 四、學校應依申請緩徵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如附件一),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不得緩徵情形者,應予核准,並將名冊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緩徵者,於文內敘明學號、姓名、人數。 前項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五、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如附件二),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緩徵。 六、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如附件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繼續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復學、轉學或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七、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八、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三)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持有結訓令,或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持有補充兵證明書。 第一項第三款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學校得免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九、協調配合事項:(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完成離校手續後,應將離校人員名冊提供兵役業務承辦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學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時,除應在原申請緩徵名冊備考欄內及徵兵處理名冊登記緩徵原因消滅年月日外,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並以副本函復學校。 (三)各學校承辦學生緩徵業務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觸犯刑章。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邀集主管兵役行政機關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績優學校,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