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41012發布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137270 號令訂定

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109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738A號令修正

  一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第 六 條 原住民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其就學之補助費及減免者,學校應就該部分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第 七 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 八 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第 九 條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五條規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 十 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第 十一 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2051318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

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3923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03903C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01293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字第101052210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7點,

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

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親為榮民、

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比照辦理。
四、補助對象:
   
(一)助學金: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

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

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三)住宿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

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寄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
五、補助基準:
(一)助學金:
     
1、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

臺幣一萬一千元。
    
2、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

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
(二)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

請領。
(三)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其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

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用,

以抵繳應繳費用;其父為榮民,母為原住民者,除應檢附母為原住民族籍證

件文件外,並應檢附父為榮民之證明文件。
(
檢附證件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學校審核章。

七、 經費請撥:

(一)助學金: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住宿及伙食費:學校應於註冊時,先行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後,備妥請領清冊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三)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金、住宿費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八、補助成效考核:
    
各校對於請領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事宜,是否積極宣導及按時申請,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列為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

住民學生,己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請領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用學生,

其學籍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退宿者,學校應停止補助。
(
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之請領、管

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宜。學校應審慎審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如有不法涉及刑責,應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