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高中部及綜合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4.2.14
校務會議通過
94.8.22教中(三)字第0940583252號文核定通過
97.8.29校務會議通過
98.01.07教中(三)字第0980500208號文核定通過
壹、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26日台參字第0970115274C號令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7月3日教中(二)字第0970573743號函修正發布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訂定學生成績之考查要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成績考查分為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二項。
四、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取小數第一位,第二位均四捨五入。
五、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貳、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業成績考查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成績考查以學年為單位,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每一科目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學業成績考查兼顧認知、技能和情意等教學目標。並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酌採下列多元適當之方式評量:口頭問答、演練、實驗、實作、實習、閱讀報告、紙筆測驗、作文、隨堂測驗、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小型論文、其他等適當的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三、共同科目及專精科目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定期考查每學期辦理三次,定期考查佔60﹪(段考佔30%、期末考佔30%);日常考查佔40%,日常考查以作業、報告、學習態度、出缺席、平時測驗為主。未參加全校定期考查之科目應由教師於學期內自行考查。
四、專精實習科目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總分60﹪(含1.實習技能:技能成效考查、實習報告、技能測驗等,2.職業道德:工作勤惰、學習態度、安全、工具及設備保養等);定期考查40﹪(含相關知識,採紙筆測驗或術科測驗或其他多元適當方式評量)。
五、體育科目之成績考查方式,運動技能佔總分50﹪,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總分25﹪,體育常識佔總分25﹪,其評量方式悉依體育課程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學期成績不及格且達四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為原則,補考成績擇優登錄,但最高以六十分為上限。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於各次定期測驗後得辦理補救教學,成績採擇優登錄。
七、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及重修之科目,依下列各款方式處理:
(一)必修科目應予專班重修(人數需達15人以上否則辦理自學輔導)。
(二)選修科目得以選擇重修或改選其他相關科目。
(三) 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1、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依實得成績登錄。
2、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四)重修科目之成績依實得成績登錄,及格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八、學生缺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學期末之定期考查:
(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所修習之總學分數除之。各學年(含重補修)學業總平均,以該學年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十、延修:
(一)註冊選課日期:與該年高三註冊日期同。
(二)缺課:由任課教師登錄缺課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即扣考不授予學分且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成績處理:成績考查方式與一般學生相同,及格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即授予學分,並登錄於各該科目成績學分欄內。
(四)生活管理:延修生來校時必須穿著制服,無課時間可免來校或在圖書館自習,免參加升降旗、週班會等團體活動,若有違反校規行為按規定處理。
(五)畢業證書核發:
1、高中部學生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2、綜合高級中學學生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必修科目均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3、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4. 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一、綜合高中選修專精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政府機關或職訓機構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參加職訓機構技術生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得由學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該科目即以六十分計算。丙級檢定可抵免六學分(含)以下,乙級檢定可抵免十學分(含)以下。抵免科目及學分數如下表:且經各專門學程教學研究會議認定後,以書面會教務處憑辦。
(二)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職類名稱 |
抵免科目 |
學分數 |
學程名稱 |
鉗工
機械製圖 車工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
鉗工實習I、II、機械基礎實習I、II 機械加工實習I、II 製圖實習I、II、工程圖學I、II 車床實習I、II、機械基礎實習I、II、機械加工實習I、II 電腦輔助繪圖I、II、製圖實習I、II
電腦輔助繪圖I、II、製圖實習I、II |
4、4、3、3 3、3 3、3、2、2 4、4、3、3 3、3 3、3、3、3
3、3、3、3 |
機械技術 機電技術 |
汽車修護
機器腳踏車 |
汽車檢診實習I、II 汽車底盤基礎實習 引擎原理及實習 汽車電機實習 汽車綜合實習 機械工作法及實習、引擎原理及實習 |
4、4 3 4 4 4 4、4 |
汽車技術 |
工業電子
視聽電子
儀表電子
數位電子
電腦硬體裝修 |
電子學實習I、II、基本電學實驗I、II、電子電路實習 電子學實習I、II、基本電學實驗I、II、電子電路實習 電子學實習I、II、基本電學實驗I、II、電子電路實習 電子學實習I、II、基本電學實驗I、II、電子電路實習、數位邏輯實習 電腦網路實習、電腦硬體裝修實習 |
3、3、3、3 3 3、3、3、3 3 3、3、3、3 3 3、3、3、3 3、3 3、3 |
電子技術 資訊技術 航空電子技術 |
航空測量 |
航空器原理、儀表電子量測實習 |
3、3 |
航空電子技術 |
化學 化工 食品檢驗分析 |
普通化學實驗I、II 基礎化工I、II 分析化學I、II、食品檢驗 |
4、4 4、4 2、2、4 |
環境檢驗 技術 |
中餐烹調 烘培食品 西餐烹調 調酒 餐旅服務 |
中餐烹飪實習I、II、餐飲烹飪I、II 烘焙I、II、點心製作實習I、II 西餐烹飪實習I、II 飲料與調酒I~IV 餐旅服務技術I~IV |
4、4、3、3 3、3、3、3 4、4 2、2、2、2 2、2、2、2 |
餐飲服務 觀光事業 |
會計事務
電腦軟體應用
電腦軟體設計 電腦網頁設計 門市服務 |
會計學I、II、會計概論I、II 會計實務I、II 資訊教育I~IV、 計算機概論、計算機應用I、II、 數位化資料處理I、II 程式語言I、II 網頁製作I、II、多媒體設計 商業經營實務I、II |
2、2、3、3 2、2 3、3、3、3 2、3、3、 4、4 2、2 2、2、2 2、2 |
商業服務 資訊應用 應用英語 應用日語 |
美髮
美容 |
美髮I、II、美髮實務I、II、髮型梳理實務I、II 美顏I~IV、美顏實務I、II、美膚I、II、 |
4、4、4、4 3、3 2、2、2、2 2、2、2、2 |
美容學程 |
參、德行評量之考查
一、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之獎懲規定及銷過辦法行之。
三、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四、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五條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五、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肆、成績結果之處理
一、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或補修8-12學分。
二、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依規定應重讀。
三、學生依下列規定重讀:
(一)重讀同一學年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得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二)重讀同一學年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四、學生具有下列畢業標準者,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高中部學生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綜合高級中學學生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必修科目均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四)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五、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如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六、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應包括各項成績外,並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伍、附則
一、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自97年8月1日起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
二、本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本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