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商平板電腦借用管理規定

10391日訂定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本校平板電腦,特訂定「中山工商平板電腦借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平板電腦設備之借用。

第三條       本規定借用對象限於本校教師(含兼任),且以教學活動範圍為限,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

第四條       平板電腦借用教師,須填寫教師使用同意書,學生使用平板電腦須家長同意書。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師使用平板電腦應以教學為主,並於使用1週前先上教務處網站登入借用,領取時於教學設備借用簿簽名,經管理人確認後使得借出,歸還時手續亦同。

第六條       平板電腦之借用對象及使用範圍,以校內上課教學為原則。

第七條        平板電腦借用期限、續借、違規處理規定如下:

一、平板電腦得以上網登入方式先行預借,惟需於使用時間2天前完成領取器材,每學期逾三次預借而未借用者,取消其預約權。

二、平板電腦用畢應立即歸還,如須延長借用時間,則洽設備組管理人員查詢使用情形,並於歸還設備時上網補登入。

         三、如逾期未歸還者,未有特殊緣故,每逾期一日,則停止其借用權       三日,依此累計。

四、如因特別需要,管理人得隨時協調收回借出之設備。

第八條    平板電腦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倘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時,借用人應自費修復,若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或遺失時,需依總務處財產賠償辦法賠償,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     管理人應於每學期公告所保管之平板電腦及借用管理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經 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