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商 職業類科 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5.08.31 校務會議通過

95.07.27教中(三)字第0950578461號函規定修定

95.10.2教中(三)字第0950588765號文核定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07月20日教中(三)字第0950578461號函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正規班、建教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各職業類科與學程。

第 三 條成績計算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第 四 條學業成績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 五 條學業成績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一般科目之成績考查:

(一)日常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學習態度    9.其他

(二)定期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定期考查,分為期中定期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考查範圍由各科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

1.期中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2.期末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第 六 條學業成績

 

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前二項所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成績。

第 七 條學業成績

 

 

 

 

 

 

 

 

        

補考成績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制計分法;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60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國民中學技(藝)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50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60分為及格。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採補考或其他方式處理;其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及格者,授予學分,以60分計,並以60分登記成績。

二、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其他方式處理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 八 條重修成績

重修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規定並依據本校重補修規定辦理。

重補修成績評量依本校重補修辦法辦理。

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 九 條缺考補考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如下:

一、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除因公、因重病或因特殊事故者以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超過60分者,一律以60分計算。

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缺課1/3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減修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但不含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十二條重讀

一、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學校得輔導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

二、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予免修,免修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三、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學分抵免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本校轉入科的學分數登記。

(二)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足者,以本校轉入科的學分數登記。

四、學生在轉入後,應修而未修之科目,應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五、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本校或該科之應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本校轉入科應選修學分之總數為限。

六、轉學(科)生有關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學分抵免由科(學程)主任審核。

七、轉學(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詳細註明抵免情形。

八、轉學(科)生有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四條資優免修

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教務處會同各科任課教師共同組成審核小組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轉科

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不含綜職班),就讀科別志趣不合者,於志願科別有缺額時,得申請轉科。轉科申請及考試規定均依本校轉科辦法辦理。申請轉科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第十六條專校課程

 

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本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十七條德行成績

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考查除成績之評定外,並應以文字評述。

第十八條德行考查

 

德行成績之考查,以80分為基本分數,並由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獎勵規定德行計算

一、前條所定獎懲紀錄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二、前條所定獎懲紀錄之獎懲,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考核德行成績,依下列各項,予以綜合評定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Œ平日所觀察及記錄學生之行為舉止及言語態度。學生自我反省能力及謙虛受教的程度。Ž學校及班級等公眾事務之善盡職責。各種品德之實踐及價值觀之建立。其他相關表現。

(二)學生出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

1.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加三分。

2.曠課一節減0.5分。

3.升降旗、早自修、午休、上課遲到早退等無故缺席一次者減0.25分;集會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

4.事假每達10節者減1分,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以內者(含),不予減分,但超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5.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三天(含)以上時須持有醫師證明,否則以事假處理。

6.全學期曠課達42小時者,德行成績應列丁等。

7.在校期間,記滿三大過者,應輔導轉學。

(三)依學生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7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2分,第二次加2分,第三次以上加3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1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7分。

5.記小過者,每次減2分,第二次減2分,第三次以上減3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1分。

(四)學生社團活動比照正常上課辦理。

(五)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者,其成績暫以60分為基本分數。

(六)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處理。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延長或轉學處分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成績計算。

四、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辦法」,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主任教官、家長會會長、家長會副會長、學生自治會組長以上幹部、學生班聯會正副主席、各年級級導師代表為委員,負責訂定、研修、宣導及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條德行成績

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前項第五款之丁等為不及格;學年德行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德行成績平均計算。

第二十一條

重補修德行計算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德行成績之考查,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二條

德行丁等

 

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

各校在考評學生德行成績丁等前,應先依相關規定進行適當輔導措施,並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三條

缺課1/2

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辦理休學。

第二十四條

畢業條件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科累計學分達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

二、各學年德行成績均及格。

三、修業期限為日間部未逾五年、夜間部未逾六年。

前項第三款所定修業期限,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五條

本校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本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陳 校長核可後自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