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中山工商 職業類科 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5.08.31 校務會議通過

95.07.27教中(三)字第0950578461號函規定修定

95.10.2教中(三)字第0950588765號文核定通過

97.12.03教中(三)字第0970595485號函規定修定

98.02.09 校務會議通過

98.09.10教中(三)字第0980515770號文核定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2月03日教中(三)字第0970595485號函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正規班、建教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各職業類科與學程。

第 三 條成績計算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四 條學業成績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 五 條學業成績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一般科目之成績考查:

(一)日常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學習態度    9.其他

(二)定期考查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定期考查,分為期中定期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考查範圍由各科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

1.期中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2.期末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次,佔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第 六 條學業成績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 七 條學業成績

 

 

 

 

 

 

 

       

 

      補考

        

 

 

       

      補考成績

 

 

      特殊生成績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八 條重修成績

重修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規定並依據本校重補

修規定辦理。

重補修成績評量依本校重補修辦法辦理:定期考查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作業佔總

成績百分之四十、學習態度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為原則。重補修成績考查範圍及所

佔總成績之比例,得由各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

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 九 條缺考補考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校核

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

如下:

一、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除因公、因重病或因特殊事故者以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超過六十分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缺課1/3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十一條減修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8-12學分。其減修或補修科目及學分,由教務處會同輔導處及各科任課教師共同組成輔導小組予以認定。

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但不含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十二條重讀

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學校得輔導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

二、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三、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學分抵免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本校轉入科的學分數登記。

(二)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足者,以本校轉入科的學分數登記。

四、學生在轉入後,應修而未修之科目,應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五、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本校或該科之應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本校轉入科應選修學分之總數為限。

六、轉學(科)生有關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學分抵免由科(學程)主任審核。

七、轉學(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詳細註明抵免情形。

八、轉學(科)生有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四條資優免修

學校對具有資賦優異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教務處會同各科任課教師共同組成審核小組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轉科

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不含綜職班),就讀科別志趣不合者,於志願科別有缺額時,得申請轉科。轉科申請及考試規定均依本校轉科辦法辦理。申請轉科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第十六條專校課程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本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十七條德行評量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

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

安置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

辦理。

第十八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之獎懲規定

及銷過辦法行之。

第十九條學生請假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

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重補修德行計算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一條

缺課1/2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

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

及安置。

第二十二條

畢業條件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

    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修業期間日間部逾五年、夜間部逾六年 (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 ,仍未修足

    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本校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補充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項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