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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商重補修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40526日訂定

中華民國951027日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修訂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03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教育部1047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1592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三) 1048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  目的

協助學生針對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習缺失,提供重新學習機會,並重補修學分及未修科目,以便順利取得學分。

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務處

(二) 協辦單位:學務處

四、 參加對象:

本校全體學生。

五、 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每週二至週五下午16:25~17:50

(二)    地點:依學生申請排定。

六、 實施方式:

(一)申請方式:學生依需求提出申請,並填寫報名表(如附件),經審核後,繳交學分費及校車費。

(二)上課方式:

1.  專班重修:開設專班,安排任課教師實施授課。

2.  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及題庫,學生自行修讀。

3.  於專班結束後下個月辦理成效考試,依平日上課60%及成效考試40%合計分數,及格始授予學分。

(三)班級點名:由學務處指派導師,每日上課前負責點名及通知未到學生原班導師。

(四)成績登錄:依成績考查辦法,以實得成績登錄。

(五)餘相關規劃如附件。

七、 考核:

依課程表完成重補修開課及成績登錄作業。

八、 經費需求:

(一) 相關支出經費需求由學生自行繳交;收入及其相關支出,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用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

(二)  學分費以每學分240元收取。

(三)  交通:除自行車及徒步外,一律乘坐校車,並依學務處依實際乘坐天數及距離核計收費。

九、 預期效益:

(一)  使需重補修同學及早補足落後之進度。

(二)  學生順利取得學分。

本計畫經核示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