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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商重補修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4年05月26日訂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修訂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教育部104年7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1592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三) 104年8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 目的: 協助學生針對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習缺失,提供重新學習機會,並重補修學分及未修科目,以便順利取得學分。 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務處 (二) 協辦單位:學務處 四、 參加對象: 本校全體學生。 五、 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每週二至週五下午16:25~17:50。 (二) 地點:依學生申請排定。 六、 實施方式: (一)申請方式:學生依需求提出申請,並填寫報名表(如附件),經審核後,繳交學分費及校車費。 (二)上課方式: 1. 專班重修:開設專班,安排任課教師實施授課。 2. 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及題庫,學生自行修讀。 3. 於專班結束後下個月辦理成效考試,依平日上課60%及成效考試40%合計分數,及格始授予學分。 (三)班級點名:由學務處指派導師,每日上課前負責點名及通知未到學生原班導師。 (四)成績登錄:依成績考查辦法,以實得成績登錄。 (五)餘相關規劃如附件。 七、 考核: 依課程表完成重補修開課及成績登錄作業。 八、 經費需求: (一) 相關支出經費需求由學生自行繳交;收入及其相關支出,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用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 (二) 學分費以每學分240元收取。 (三) 交通:除自行車及徒步外,一律乘坐校車,並依學務處依實際乘坐天數及距離核計收費。 九、 預期效益: (一) 使需重補修同學及早補足落後之進度。 (二) 學生順利取得學分。 本計畫經核示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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