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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促進經社發展,於六十一年九月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 |
及發證辦法」,並於六十二年七月制訂第一種技能檢定規範「冷凍 |
空調裝修技能檢定範」,於六十三年開始辦理技能檢定。 |
目前檢定職類增至199職類項,頒發技術士證87萬餘張。依職 |
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 |
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 |
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第三十五條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 |
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例之技術士」。以上規定, |
不但確定了技術士證的價值,也提高了技術人員的法定地位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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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的主要目的有三: |
(一)評鑑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的水準。 |
(二)促進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以保障國人就業安全。 |
(三)提高技術及服務水準,兼顧技術員工及消費者之權益保障。 |
(一) 研訂技能檢定法,建立完整之技能檢定法制。 (二) 積極擴展技能檢定範圍,並擴大辦理技能檢定。 (三) 精進技能檢定評審制度,提升技能檢定水準。 (四) 改進命題作業,建立技能檢定題庫。 (五) 推動常年定期定點辦理技能檢定,統一技能檢定標準,並方便國民應檢。 (六) 強化技術士證照效用,落實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 (七) 積極辦理技職教育學校在校生、國軍人員及事業機構員工專案技能檢定,擴 大技術士發證數量。 (八) 本於平等互惠原則,研議對國外授與之技術證照認定其性質與水準,與我 國技能檢定相當者,得相互認定,以促進國際勞動力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