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有特別事故未能出席上課或參加一切課外活動者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無故曠課論,曠課廿一小時以上者勒令退學。 |
貳.一般事假及公假應事前請假,並由家長以電話知會導師或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未經核准而擅自未到校者,以曠課論處。 |
參.偶發事故及病假得事後請假,但當天須由家長與導師連絡報備。返校銷 假後,三天內須完成請假手續,病假兩天以上者須附診斷證明。凡逾時 請假者,一至三天記警告,四至六天記小過,七天以上一概不予准假。 |
肆.請假須填寫請假單,加蓋家長印章後,由導師簽章確認,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者由導師核准,兩天由科教官核准,三天由生輔組核准,四至六天由訓導主任核准,七天以上呈請校長核准。請假經核准後,假單送生輔組登記備查。 |
伍.請假單塗改或未蓋登記章者無效。 |
陸.請假時間如在考試期間內,不論公事病假,一律須呈教務處(組)核准補考後,再按平時請假手續辦理。 |
柒.送交假單三日內未收到第二聯回執聯時,請至生輔組查尋。 |
捌.學生出席考核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1.全學期不礦課、不缺席者加三分。 2.曠課一小時者減一分。 3.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每次減零點五分,集會無故不參加者 每次減一分。 4.事假每達十小時者減一分,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以 內者不予減分,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減 分標準處理。 5.病假不予減分,但必須繳交家長證明,如連續三天以上時, 須持有校醫或醫師證明且經察屬實者,如未繳證明文件乙事 假規定減分。 6.每學期缺課時︵節︶數三分之一者,應通知教務處依附點規 定辦理。 7.全學期內曠課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