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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之實施:
1服儀優良足為同學模範。113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102
3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105
4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106
5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111
6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268
7按時繳交週記、作業且內容充實。219
8學習認真。141
9校內活動表現優良。
10公差勤務表現盡職。222
12生活教育競賽連續三週前三名之班級同學。351
13舉發弊害,經查屬實。336
14榮譽卡加分者。144
15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1全學期表現良好。226
2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208
3熱心公益表現優異。205
4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而有具體事實。140
5全學期週記、作業抽查書寫優良。
6學期學業、體育、技能成績優良。
7校外抽測、檢定成績優良。253
8公差勤務表現優異。222
9各項學生幹部表現盡職。201
10班際、科際各項比賽成績優良。236.238
11生活教育競賽連績三週前三名之班級幹部。348
12舉發重大弊害,經查屬實。366
13各代表隊集訓表現優異且無缺席。360
14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能增進校譽。347
15班級到課率優良。363
16家長主動參加學校各項活動。
17班級全學期榮譽考試無違規現象。352
18實習週記書寫優良。269
19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1熱心愛國運動表現優異。204
2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尊敬師長足為同學楷模。270
3參加全國各項競賽獲得成績優異。347
4各項學生幹部全學期表現優良。201
5防範重大特殊事件著有績效。308
6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269
7校外實習全勤。910
8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四)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予以特別獎勵(公開表揚、獎品或獎金、獎狀、獎章):
1德智體群美五育單項總成績特優。
2有時殊義勇或優良行為,足為同學楷模。307
3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屬實。366
4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1服儀不整。
2禮貌不周,屢勸不聽。403
3未帶或遺失學校各項證件。432
4住宿生內務不潔。484
5公物維護不當。486
6行為懈怠、態度輕浮者。402
7不按時繳交週記、作業、文件或書寫不認真者。408
9不專心聽講,屢勸不聽者。404
10上課坐姿不正426。吃東西471。睡覺445。不帶課本用具508
11上課看課外書。私換座位497
12侯車、上學、上課遲到。425
13逾時請假一至三天。554
14不履行班級生活公約。410
15不熱心公益或團體活動。411
16全校或校外之集會、活動無故遲到或早退。413
17班級集合或活動無故不到。598
18罰站無故不到。655
19未按時歸還運動或教學器材。419
20打掃不認真。427
21不守路隊秩序。576
22等候校車未排隊或未看書。
23學生幹部不知自重。 472
24與學同吵架,情節輕微。406
25生活教育連續三週最後班級之同學。545
26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1服儀款式、顏色不合規定。
2頭髮奇型怪狀或染燙。
3持有或抽菸、打火機、吃檳榔、酗酒初犯有悔意。
4騎乘機車初犯有悔意。
5擅入學校禁區有違規情形或預謀違規。460
6無正當理由而跨樓。
7持有違規物品。656
8幹部未盡職責。500
9自強教育無故不到或中途無故離開。523
10破壞公物情節輕微。
11未履行公差勤務。443
12未請假擅自離校。502
13未按規定辦理校車證。531
14未按規定乘車。576
15未排隊看書累犯或故意明顯逃避者。457
16未遵守考場規則。509
17未按規定時間註冊。519
18未按規定留校輔導。538
19未遵守實習銀行領款規則。544
20逾時請假四至六天。544
21作業、週記抽查缺交。450
22代表隊不按規定參加集訓。420
23無故不參加全校或校外之集合或活動。513
24校內擾亂團體秩序。504
25妨礙自治幹部執行公務。521
26同學紛爭意圖私了從旁助威或圍觀者。703
27生活教育連續三週最後班級之幹部。652
28翻牆進出學校。733
29隨地丟垃圾或吐痰。629
30不服從班級或自治幹部糾正。660
31虛報身份影響校規之執行。648
32欺騙師長或同學。657
33嚼食、攜帶口香糖
34口出穢言者。635
35攜帶或閱讀不良書刊。
36服儀檢查不主動複檢。
37邊走邊吃。
38上課期間無故滯留教室或在外遊蕩。
39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1考試作弊。603
2偽造文書。640
3冒用他人證件。604
4無票乘坐校車。578
5拾獲貴重物品不送招領佔為己有。583
6違規聚眾,無理抗議,影響校園秩序。828
7竊盜行為。609
8挪用公款。631
9吸食或注射毒品。829
10嚴重妨自治幹部執勤或污辱自治幹部者。
11持有或抽菸、打火機、吃檳榔、酗酒屢誡不改。
12與異性不當交往。575
13未經報備班級團體出遊。422
14住宿生不假外宿或未經許可留宿外人係再犯605
15住(寄)宿嚴重違反住︵寄︶宿規定。630
16非住校生未經許可擅入宿舍。625
17賭博及圍觀者。634
18同學紛爭挑撥離間,造成重大事端。
19唆使他人鬥毆。812
20毆打同學或械鬥,情節輕微。637
21恐嚇勒索他人。736
22參與校內群架或助威者。703
23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737
24校外行為不檢破壞校譽。678
25出入不正當場所。627
26騎乘機車屢勸不改︵夜校生不適用此項規定︶。618
27實習期間曠工、擅自離廠、公司退廠。
28態度傲慢,辱罵師長。
29經校外聯巡警檢登記各項違規,嚴重影響校譽。
30故意撕毀公告。
31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1.違反校規,屢誡不改。701
2.校內外鬥毆滋事情節嚴重。693
3.校外滋事,被移送法辦,提起公訴而負有刑責。738
4.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1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生理或心理疾病。844
2逾期不到校註冊者,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辦理者。845
3.其他合於應輔導休學者。
1毆打師長。608
2慣竊行為。609
3販售毒品。846
4攜帶或製造凶器、爆裂物。616
5曠課逾時。808
6功過相抵滿三大過。803
7留校察看期間再犯小過以上之處分。802
8留校察看未依規定完成自強教育。836
9與異性有越軌之行為。575
10休學期間特殊犯規,嚴重損害校譽。
11違反政府法令須負刑責,無法繼續學業。847
12其他合於退學處分者。